做好征迁安置构建和谐社会

http://www.fzskl.com  2008-01-04 21:37:07  来源:福州社科网  
 

做好征迁安置构建和谐社会

郑仲棋

 

作者简介:郑仲棋,男(1964~),闽侯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科长。邮编350100

[提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基本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建设项目的征迁安置牵涉到千家万户。但是,在征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制度缺陷、拆迁安置地没有早期安排落实、被征地农民后续生活不能得到保障、征迁补偿资金管理有法不依等一系列问题,造成干群、党群关系紧张。基于此,笔者就如何强化征迁安置管理进行对策性思考。

[关键词]征迁安置和谐社会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基本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建设项目的征迁安置牵涉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征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制度缺陷、拆迁安置地没有早期安排落实、被征地农民后续生活不能得到保障、征迁补偿资金管理有法不依等问题,造成干群、党群关系紧张,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基于此,笔者就如何强化征迁安置管理进行对策性思考。

一、强化征迁安置管理的意义

征迁安置工作内容丰富、牵涉面广,主要包括“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拆迁户安置地落实、征迁补偿资金管理等。如何科学制定“方案”、早期安排安置地落实、加强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否按时动工、顺利施工、按期完成建设项目、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等将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对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首先,科学制定“方案”是搞好征迁安置工作的基础。一是要成立制定“方案”小组。“方案”制定决不应由一个人来完成或生搬硬套其它建设项目“方案”,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制定“方案”小组,如由土地、建设、环保、林业、财政等部门联合组成。二是要深入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小组成员对建设项目征迁范围内的征迁补偿项目、内容等要深入现场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方案”可行性夯实基础。三是实行听证制度。在“方案”定稿前,对“方案”中重大项目补偿标准如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果树补偿等应组织征迁户举行听证,使征迁过程中现场工作人员在清点、丈量确认时避免与征迁户产生纠纷。四是要依法制定“方案”。制定“方案”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方案”中项目补偿标准决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方案”将无法实效。

第二,早抓安置地落实至关重要。一是早抓安置地落实能给拆迁户按时交房吃“定心丸”。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没有早期安排提供安置地,拆迁户安置何处心中没数,势必影响拆迁户按时交房工作,因此,只有早抓安置地落实,才能使拆迁户按时交房没有后顾之忧。二是能节约国家建设资金。早抓安置地落实,可以大量减少拆迁户安置过渡费支出,对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三是有利建设项目按时动工。早抓安置地落实,拆迁户才能按时顺利交房,从而有利建设项目按时动工;否则,势必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加强征迁补偿资金管理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安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了国家项目建设,农民的房屋、经济作物、农田等被拆迁征用,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国家支付给农民的征迁补偿资金是农民的“命根钱”,被征地农民只能依靠国家有限的补偿资金重置家园,安排生产、生活。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对此资金为所欲为,这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三个代表”在农村最根本的体现。如果截留、克扣、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命根钱”,势必引起农民纷纷上访,影响农民安定稳定。因此,加强征迁补偿资金管理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安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二、当前征迁安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缺陷,“方案”制定无章可循。“方案”制定是征迁安置工作的基础,“方案”制定内容是否包含征迁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是否切合实际,将关系到拆迁户能否按时顺利交地交房,关系到项目工程建设能否顺利施工、按期完成。但是“方案”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缺陷,如“方案”中将拆迁户安置何处、何时交付安置地没有预先具体明确规定,使得在房屋拆迁过程业主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时增添许多难度。而且,自签协议订之日起每月要支付拆迁户安置过渡费。闽侯县规定,拆迁安置过渡期间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5/月支付给拆迁户安置过渡费,超过两年时间未提供安置地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10/月支付安置过渡费(安置过渡费标准各地不一),从而增加国家建设资金支出。如果能早期安排提供安置地,既有利于拆迁户按时交房,又能节约国家建设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没有后续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民赖以生产、生存的根本保障,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征用后,其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这是被征地农民当前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被征地农民后续生活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提出可否纳入农村低保管理范畴,但目前国家没有此政策硬性规定,这使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构建和谐社会潜在极大障碍,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三)征迁补偿资金管理有法不依。尽管对征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作了相关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但是工作中仍有少数领导有法不依,擅自将征迁补偿资金挪作他用,有的用于发放干部工资、奖金、补贴、还旧欠以及用于乡村道路、自来水、路灯等建设,而不是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特别是村级集体土地补偿费未依法管理使用,村级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普遍存在只经过村两委研究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未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的现象。这些都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违背了中央精神,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强化征迁安置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征迁安置管理工作如何搞好,关键是各级领导务必提高对征迁安置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要把征迁安置管理工作提高到等同政治任务来抓。要高度重视,自觉维护、遵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及财经法规,务必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自我法律意识。要始终把农民的切身利益摆在首位,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同时,农民群众应借助有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受侵害,敢于揭发、揭露违法违纪人员,及时向纪检监察或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反映,绝不让违法违纪人员逍遥法外。

(二)完善制度,使“方案”制定有据可依。党中央提出农村工作的重点是“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是“三农”工作的核心。按照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如何贯彻落实这一方针,对征迁安置管理工作而言,重点就是对拆迁户如何安置好,何时安置、何时提供安置地,如何让被征地农民的后续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但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要求“方案”对这些内容必须预先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如何早抓安置地落实、建立被征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体系已成为党和政府的当务之急。为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务必将早抓安置地落实、建立被征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体系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加以固定;明确规定土地、建设部门负责安置地落实,并明确规定提供安置地的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纳入农村低保管理范畴,或参照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作法,省、市、县、村按比例出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通过完善制度,使今后征迁安置管理工作中对于解决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最关注问题。在制定“方案”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各部门应依法管理使用征迁补偿资金,特别是对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同时,村级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应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方可统一安排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

(四)强化监督,及时查处。政府各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征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整改查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要不定期地对各级征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深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那些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截留、侵占、挪用征迁补偿资金,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不论官居何职,均应依法惩处,绝不心慈手软,严肃国家财经法纪,以确保征迁补偿资金不受侵占、截留、挪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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