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尊严”问题的思考

http://www.fzskl.com  2011-03-17 15:22:43  来源:福州社科网  

 

 
[提要]温总理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尊严,具有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是由一个体系构成它的评判标准。要落实、保障并实现人民尊严,我们不仅要从最基础的民生权利起步,还要推动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以及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更要致力于制度层面上的构建,为人民尊严的维护提供根本保障。
[关键词]人民尊严公民权利人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千方百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让每个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让每个孩子都能上学、上好学。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其中,“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句话, 引起了舆论不同的解读。本文试就“人民尊严”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提出人民尊严的现实意义
(一)提出人民尊严,是对“以人为本”内涵的丰富,是我党执政理念的升华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其实是在重复一个常识:人的需求是有不同层次的,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和提升的。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每当一种需要得以满足,另一种需要便会取而代之。可见,尊重、尊严是一种较高层次的需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顾名思义,就是以“人”为根本,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以不损害人的尊严作为我们的工作准则。所以说,从上世纪80年代我们提出“解决温饱”到现在强调“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实质上是将人民尊严上升为政府责任,昭示了时代的进步,是对“以人为本”内涵的具体化和清晰化,是我党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升华。
(二)提出人民尊严,是依法落实人权宣言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公民社会成长的明智之举
  以人为本就应该以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本。有尊严地活着,是人作为个体的最基本价值。而在现代国家,个体尊严的实现,底线的标准就是要享受到公民的权利。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里,生活在哪里,家庭和性别如何,你都能享受到均等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我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48年颁布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也开宗明义:“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①由此可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是属于人权的范畴,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提出人民尊严,是执政的觉醒和自觉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②然而,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看到了太多有损民众“尊严”的事件: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话从面对暴力拆迁的唐福珍、开胸验肺的张海潮口中喊出来,③④是一种绝望的控诉;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话从面对“钓鱼式执法”而断指抗争的孙中界口中喊出来,⑤是一种悲愤的呐喊。而现在,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从共和国总理口中道出,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赶考”途中对全国人民的一个庄严承诺,是一种为政的觉醒,执政的自觉。
  (四)提出人民尊严,是维护国格的坚定信念
  尊严,从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上说,是一种人格;从国家关系上说,捍卫国家尊严是一种国格。这次温总理在生活过得“更加幸福”的后面特意加上“更有尊严”一语,使得“尊严”更为显眼、突出,这显然有着一定的国际国内背景。这话不仅是对国人说的,也是对那些奉行霸权主义的西方政客说的。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从来反对以强凌弱,主张国家不论贫富强弱大小,都应该平等相待。现在中华民族正走向复兴,我们向世人重申永不称霸,决不会威胁、欺凌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但我们也绝不容许一些西方国家再对我横行霸道。面对一些国家接连在涉及我国核心利益和国家主权问题上的挑衅行为,温总理发出让中国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声音,表明中国政府在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的同时,还把维护中国人民的尊严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尊严的基本内涵和评判标准
  (一)幸福是主观感受,而尊严是客观感受
  “幸福”和“尊严”就其本质属性而言,都是人的精神层面上的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内心感受(或称之为“感觉”)。两者不同的是,“幸福”是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企求均得到充分满足后所产生的一种主观感受。而“尊严”则是一个人的崇高品格和气节所赢得的公众的景仰和尊敬,是他人因之而产生的一种客观感受。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而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幸福是个人的感受,尊严不仅仅是一个人内心的感受,更是时时被别人感觉到的“感受”。活得幸不幸福只有自己知道,活得是否有尊严,则靠他人去评判。
  (二)尊严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2月27日温总理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对尊严的含义作出了诠释: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三,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温总理这三个方面实际上点破了尊严的最核心内容:一是在“在物质层面上”,要让所有人在分配基本上公平的情况下,能够享受一个做人的尊严;二是在“精神上的需求”,要活的心情舒畅,要在这个社会当中畅所欲言,要让所有人能够感到生活在这个社会,生活在这个国家是一件非常舒畅,乃至于非常美丽的事情。
  (三)尊严与物质分不开,但并非因果关系
  古人云“仓廪实知礼节”,民以食为天,首先要有饭吃,然后才能讲究做人的礼节。一个贫穷匮乏的社会,是不会给人民带来尊严的。但是,物质经济上的富裕并不能自发地产生精神上的尊严,只有精神上的品格和气节才能赢得精神上的尊严。中国古代有“士可杀不可辱”说法与“不吃嗟来之食”典故,物质的东西要靠物质的手段去创造或消灭,精神的东西则要靠精神的手段去培育或革除,这与马克思讲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替代武器的批判”⑥是同一个原理。
  (四)尊严的评判标准是一个体系
  温总理的讲话,把就业、社会保障和教育作为当前中国民生问题的三大支点。其中,就业是当前中国人经济价值的主要诉求,社会保障是当前中国人对安全价值的主要诉求,教育是当前中国人在发展价值上的主要诉求。此外,人还有丰富和复杂的情感价值诉求,温总理所说的“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和 笛卡尔所追求的让“心智在一切方向上充分涌流”,无疑是当前人类社会最高的情感价值诉求。苏格拉底也曾多次提到“认识你自己”的观点,把它作为探讨人的自我认识的主要问题。所以从人的本性出发,一个人的尊严,是具有经济价值、发展价值、安全价值和情感价值组合成的体系,这个体系也应成为整个社会对每个人尊重的评判标准。
  三、落实、保障并实现人民尊严的对策建议
  (一)必须落实最基础的民生权利
  古人亦云,人穷志短。这并不是让人们去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让人们看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规律。任何人只有在充分享有生存权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活得有尊严。从这个意义而言,温总理所说的“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也就是要解决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物质基础问题。所以说,温总理把民生问题上升到尊严的高度,是执政的一次跨越。要落实好最基础的民生权利,首先要调整政府财政收入支出结构。当前,我们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一大半是用于投资和行政经费的支出。上半年,用工荒席卷大江南北,在对尊严和权利更自觉更敏感的新生代劳工崛起的时代,政府投入怎样从主要投向物转到主要投向人,无疑值得各级政府反思。其次,还有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国当前基本收入分配制度是“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分配重视效率并没什么错,但问题是效率与公平过分失衡,这从当前不断加剧的贫富差距和严重失衡的社会保障就可看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曾说,有大量财富的地方必然有极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富人,必须有500个穷人。以公平为起点创造财富、以公平为终点分配财富,不仅体现一个政府的责任,更体现一个政府的良知。在一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应该是今后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方向。
  (二)必须转变政府管理思路与治理理念
  早在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就说:“人们并不是生而善或生而恶的,但是他们却生而有能力成为善人或恶人,这要看公共利益是把人们结合起来还是把他们分离开”。⑦人民尊严是需要政府通过实践创新和具体制度安排来落实和保障的,是需要社会通过政府管理创新来不断完善社会治理结构,以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现代理论认为,在个人和国家关系上,个人是第一性,国家是第二性。而我们过去更多强调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这是典型的整体论的观点。整体论的局限性即在于其过于强调整体,对部分与个体的自由有所忽略甚至侵害。其实,我们应树立一种基本的政治意识:在一个多数对少数的苦难视而不见的社会里,多数和少数必将同时受难。“多数加少数”原则,是现代文明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强调“兼顾各方利益”,就应该包括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和,这个观点我们谓之为总体论。从整体论到总体论的政府管理哲学与治理理念的转变,显然更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更符合中央提出的让所有人共享改革成果和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思想,因此理应成为我国政府管理哲学基础。这样,政府管理理念才能实现从国家本位、官本位到公民本位的转变。
  (三)必须推动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
  前文讲到,在现代国家,个体尊严的实现,底线的标准就是要享受到作为公民的权利。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实现城乡“同票同权”的政治目标,这预示着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公民的权利正处于不断上升之中,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和保障。但要实现公民权利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实现,必须继续推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平衡互动。实践证明,越是权力保持谦抑的地方,人民越能对自己的权利保持克制,对政府越理解、越宽容、越支持;反之,越是权力肆意妄为的地方,人民越是对权力缺少理解、尊重与支持。这说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不是一对矛盾,是可以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是能够和谐相处、互敬互重。同时也说明,虽然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优先于政府权力,但是权利的全面实现有赖于权力的正确行使,同时权力在达到维护公民权利的要求时也使权力得以实现,从而实现权力的行使是为保护权利的行使这一目标和依归。总之,权力和权利、政府和公民之间只要达到良性互动,权力和权利就能达到和谐统一,政府权力才能得到克制,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扩张,人民尊严才能得到实现。
  (四)必须建立起一定程度的政治民主和基本的法治构架
  哲学家罗素在《权威与个人》一书中曾说,“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缺乏制度层面上对公权力的约束、制约、限制,就不可能有人权的真正保障。党的十五大标志着我国已经让法治与民主并行,成为我党治国的两大政治理念,民主和法治是维护人民尊严的根本保障。十七大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表明在当前中国存在着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两种民主形式。 到目前为止,尽管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都在各自发展,但在一些方面两者开始有了结合甚至已经开始互动,例如在农村基层,无论是党的基层组织还是村民自治组织都由村民的选票决定而出现的的“两票制”。 但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社会民主,都必须在一个法律的构架内进行。其实,民主和法治是一体两翼,没有法治的民主必然会沦为多数人的暴政,使得社会没有基本的秩序;没有民主的法治会变身为专政的工具,民主可能意味着无政府状态。本届中央政府已经明显释放出政治体制改革信号,这个信号意味着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在国家层面的直接有序互动将大规模展开。从这一角度来考量,中国的民主发展模式的选择已经跃然纸上。
注释:
①②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111)号决议通过并颁布,序言
③王琳:《政府岂能为暴力拆迁护航》,《京华时报》 2009年12月02日
④申子仲:《“开胸验肺”事件的最初报道》,《东京今报》 2009年07月10日
⑤陈振凯:《“钓鱼执法”考验公平执法》,《人民日报海外版》 09年10月23日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9页
⑦[法国]爱尔维修:《精神论》,1822年巴黎版第一卷  第339页经济研究
 

 

作者简介:王辰泉(1968~),男,福清市委党校高级讲师。邮编:350300
              陈祥坚(1983~),男,福清市委党校教员。邮编:3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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