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http://www.fzskl.com  2012-08-27 11:46:17  来源:福州社科网  

 

 

[提要]当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不容乐观。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存在诸多难点,严重制约社会进步和发展,亟需调动各个领域、层面、行业、部门的力量,依靠社会各界人士,共担责任,共同推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进而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难点  对策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不仅要承担创造社会财富的使命和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和责任。目前,中国多数企业的正处在一个急功近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资本积累阶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不容乐观。如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研究当代企业如何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强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定位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不仅是盈利组织,也是社会的“公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社区、供应商、消费者、投资者、合作者和企业员工等上下游组织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企业利润的实现,不仅要通过市场竞争,还要考虑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造成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相关企业、企业与员工及消费者之间不和谐的关系。这种不和谐关系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严重阻碍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良性发展,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症”。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可以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奠基石,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二、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难点的透视辨析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迅猛增长,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是政府官员、企业家、媒体还是普通大众,对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已成为共识,但现实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仍存在诸多难点。
  (一)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处于初始阶段。
  当下,理论界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及范围界定达成一致意见,不同学科背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层次不高。其一,理论发展还不很成熟,在企业究竟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承担哪里些社会责任,怎样去承担社会责任等一系列问题,许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也有分歧;其二,中国经济管理领域尚未形成一股专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氛围;其三,全面系统地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原理和体系的学术专著、论文相对很少,多半是局部评论性文章,尚未形成一个对企业社会责任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理论学说。
  (二)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规制存在缺陷。
  单从立法上看,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标准远远高于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标准,但在贯彻实施上却一直为发达国家的企业和组织所诟病。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规制本身存在缺陷,执行起来自然就大打折扣。现行立法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企业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诸多法律之中,至今没有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更谈不上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即使是在专门针对企业的《公司法》也仅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许多法规和制度形同虚设,得不到很有效的贯彻实施。此外,地方性立法交叉,覆盖面不全也是一大缺陷。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的立法受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制约,容易造成“文件打架”或“各唱各的调”现象,也难免产生重复执法或法律“空白”。
  (三)政府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监控乏力。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大量存在,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政府管理部门难辞其咎。北京数字100调查公司曾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公众认为造成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部门,企业只是第二责任人。政府部门对企业责任监控之所以显得软弱无力,原因有多方面:一是重政绩,轻管理。各级主要领导存在短期行为或功利思想,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项目、出业绩等经济建设上,忽视政府的社会效益管理。二是重权力,轻责任。一些部门管理权限交叉,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往往出现相互扯皮推诿,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的现象。三是重罚款,轻整改。有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只为完成罚款数额指标,不管执法效果。违规企业只要罚款一交万事大吉,形成一出事就罚款,罚完款再出事、再出事再罚款的恶性循环。四是重经济,轻监督。政府管理部门只重视企业利润和税收,而对企业守法行为监督不到位,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搞钱权交易,损害了政府形象。此外,由于政府投入不足,执法设备落后,导致执法取证难、监管难、执法效率低下。
  (四)行业协会等社团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视不足。
  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理应成为政府强化社会责任管理的得力助手,但现实状况是许多行业协会对自身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知之甚少,重视不足。甚至有的丧失最起码的社会责任,成为制假造假庇护人,与各种不轨行为同流合污,充当“保护伞”。如食品行业使用添加剂严重超标,出问题时行业协会还出面为企业辩解;保健品市场用剪刀胶水“制造”出虫草野山参,各类虚假广告铺天盖地协会也没出面制止;普通收藏品自诩为国宝哄抬身价,并以协会权威专家名义蒙骗普通消费者。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没有执法权,明知某企业不讲诚信,缺乏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又能奈他何。
  (五)大众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效果有限。
  这些年,各类媒体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新闻报道明显增多,对违规违法个案采取多种暗访、跟随执法采访等形式让许多不负责任者的丑恶行径曝光,起到了威慑作用,但社会舆论监督不敌行业企业潜规则,法不责众的现象屡有发生,披露的信息大多如蜻蜓点水不了了之。由于牵涉到政府部门责任或间接利益时得不到支持,常遭到冷遇抵制甚至武力相见,连央视记者“凤凰也坠地”。就新闻单位自身原因来说,媒体有采访权没有干预权,揭露阴暗面力度有限,往往报喜不报忧,遇到难题绕道走也常有之。如面对一场矿难发生,记者镜头侧重对准领导如何组织抢险,而对案发根源深层次挖掘显得无能为力,未能发挥“投抢、匕首”作用。有不少媒体参与中介咨询公司浑水摸鱼,通过举办自吹自擂的评选活动谋利,造成负面影响,也大大削弱了人们对媒体的信任度、公信力。
  (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处于两难境地。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区,不少企业仍停留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传统企业理念。一些企业唯利是图,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负的社会责任,想方没法逃避税收和各种社会性缴费,无视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舍不得投入,肆意破坏和污染周边环境等。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存在力不从心的困难境地。有一项调查结果显示,69 7%的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某企业排放污染超标,想要整改但缺乏经济实力,又得不到政府扶持,只好不改年年挨罚。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也未必愿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公益性的社会责任。据调查,在全国开展抗震救灾活动中,相当部分外资和非公企业相当低调,这是不争的事实。
  (七)消费者、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能力低下。
  在西方,消费者的权益要求是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的直接动力之一。而在我国,由于人们收入水平、生活追求和思想观念参差不齐,虽说目前对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有所提高,但大多数人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知识了解不多。在消费过程中更多的是关注产品外观、价格和用法,而对产品原材料、加工程序、添加物质合格标志、是否通过认证等等均不会仔细过问,很容易被误导或上当受骗。我国《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多年,至今还有相当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自身素质相对低下的农民工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识不足,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作为消费者,欣赏意识强,透视意识弱;作为劳动者,生存意识强,维权意识弱。这些陈旧观念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盲点之一。
  三、当前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研究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发展,而且是事关民生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它涉及社会多个领域、层面、行业、部门,需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担责任,共建共享,共谋双赢,进而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一)立法到位,法律工作者务必把握社会发展方向,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规制步伐。
  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完全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它必须建立在法律和规则的基础上。当务之急是要把企业社会责任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立法进程,把企业的社会责任转化为详尽的成文法律。一是建议在充分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改变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法规过于分散、凌乱的现状。二是应建立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在其总则中应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增加公司和中小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相应条款。三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性,不能一刀切。对跨国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分门别类采取强制型规范和授权型规范、强制的法律责任和自觉的道义责任相结合,明确相应的社会责任范围界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体现公平公正。
  (二)宣传到位,教育工作者务必加大思想引导力度,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自觉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必须从人的思想道德教化抓起,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树立正确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一是要从学生思想教育抓起,今天的大学生明天将走向社会工作或将成为企业家。建议要在各类大中专院校中设置社会责任课程,有意识地普及传播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二是要抓社会舆论引导,通过各种思想教育渠道唤起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真心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并使之内化于企业管理实践中。2005年,《WTO经济导刊》在商务部支持下,创建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接着相关机构也先后举行了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的论坛,要加快企业社会责任知识在社会各个领域、企业界深化和普及。三是要培育全社会公众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公民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范畴,列入培植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之一。细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标准,使之深入人心,转化为一种公民道德规范,使企业社会责任根植于忠诚良知、情感和认同的信仰,形成一种稳固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观。
  (三)主导到位,公务执法者务必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实施多渠道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系统工程。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不应缺位。当务之急是要在政府主导下,组织动员媒体、协会、企业、社会多方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是要建立各级社会责任协调机构和沟通平台,确定牵头部门,规范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督与调控机制,提升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公信力。二是政府应真正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日常管理体系中,作为政府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加以考核,分工负责,执法到位,避免职责交叉,各自为政,实现“职、权、责”的统一,彻底改变管而不理或监控不力的现象。三是加强政府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依法履职,提高公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遏制执法犯法、钱权交易或野蛮执法现象。四是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服务职能,要加大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同时还要为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配套的保障服务和政策扶持。
  (四)监督到位,文化工作者务必发挥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构建多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
  利用新闻媒体实施对企业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一环。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电脑网络信息及行业、社区局域网站等各种媒体对企业违纪违规、制假售假等行为进行及时曝光,跟踪报道,往往能取得立竿见影、事半功倍的遏制功效。,对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予以表彰褒奖,则能对提升企业知名度产生广告效应,激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多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活动,借助公众的舆论和社会压力,敦促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而且对全社会起警示作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运用互联网,依靠民众力量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全方位的共同监督,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五)督导到位,社团工作者务必做好行业责任督导工作,形成全方位的企业社会责任共建格局。
  各种社会团体、研究会、协会等“半官方”组织与企业关系最紧密、最直接,处于督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沿。调动发挥社团工作者的作用有利于弥补政府“鞭长莫及”的缺陷。要在行业协会工作职责中加大对督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力度,如制定“本土化”、“行业化”的地方业内企业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信用体系、考核评价标准等。把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融入日常企业评优评先考核内容,协会与企业可共同签订《履行社会责任约定》,对因社会责任缺失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企业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各类评选资格。 
  (六)自律到位,企业经营者务必强化自身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化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企业具有经济与社会的两重性,企业的经济发展同时受限于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法人和经营者对社会责任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的品牌。中国最大的奶粉企业,品牌价值360多亿元的三鹿瞬间倒闭就是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恶果,。企业家的血管里要流着道德的血液,在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获取利润的同时,务必统筹考虑员工、消费者利益,在诚信经营、环境保护、热心公益、创建和谐等方面尽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把企业社会责任贯穿于整个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对员工、股东、顾客、环境、国家的利益负责。把建立健全一整套内化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约束制度,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内容来规划,使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章可循,以求全方位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七)履职到位,党务工作者务必发挥党组织保证作用,履行促进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职能。
  企业党组织对确保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负有无可推卸的监督责任。一是引导企业担当社会责任。发企业生产经营和转变发展方式要符合国家的整体战略,在发展中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理念,诚信经营,把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理解、关心职工,从物质和精神生活上为他们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实现企业发展成果的共享。三是以强有力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等多种渠道,使企业社会责任从“要我做”转变 为“我要做”,从经营者的个人行为转变为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意愿。四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通过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把社会责任寓于员工的各项文化活动中。
  (八)维权到位,工会工作者务必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成为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推进者。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负有责无旁贷的维权重任。当前,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工会理当在参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职工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和保障职工切身利益,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一是撑起职工利益“保护伞”。工会维权要从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做起,促进企业民主管理,找准收入分配、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员工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热点问题,与企业共同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二是构筑职业健康“防火墙”。协助企业把劳动保障工作渗透到日常生产管理中,制定职业健康和安全劳动保护实施细则,使之融入企业内部质量、环境和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三标一体化”的认证体系中同步实施,层层落实责任。三是当好职工维权“娘家人”。工会要在协调企业内部三方共商共决机制基础上,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借助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强制力,强化工会维权的刚性,成为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推进者。
  (九)参与到位,广大消费者、劳动者务必增强互利互惠共建双赢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大环境。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并不完全靠企业自身觉悟形成,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促进才能完成。广大消费者、劳动者要勤于学法,敢于说“不”。遇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依法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善于取证。发现伪劣产品或上当受骗、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或经济利益受损时能必通过正当渠道调查取证,依法追究企业违法违规责任。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人人有责,不论消费者、劳动者都应增强互利互惠、共建双赢的责任意识,共同参与,在维护自身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强化社会责任。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投资;不仅是职业道德的呼唤,更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企业只有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社会才能进步、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①黎友焕、龚成威:《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新进展》,《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9 1
②《诚信中国年鉴》编委会:《诚信中国年鉴》2010

 


  
*2011年福建省政研会立项调研课题


作者简介:

曹建(1956~),男,福建二建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高级工程师。邮编:350003
林加平(1951~),男,福建二建公司工会副主席,高级政工师。     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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