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对策

http://www.fzskl.com  2013-11-25 11:07:25  来源:福州社科网  

 

 

[提要]社区矫正是各国尝试用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的产物。福州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刚开展三年多时间,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与困惑,但是,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人性化的犯罪处罚模式,已经显示出了广阔的前景,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福州市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心理辅导、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刑罚形式。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起步较早,已形成较为完整、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则起步较晚,试点工作由上海和北京于2002年率先开展。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大力展开对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福州市社区矫正实施现状
  福州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9年2月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及长乐市率先启动,同时这五区(市)也是福建省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2010年1月扩大为全市试行。截至2012年3月底,全市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235名,其中期满解除矫正3521名,在矫人员4717名,矫正期内重新犯罪14人,重新犯罪率0 17%(低于全省平均比例)。①(2009—2011年福州市社区矫正概况见下表。)总体上看,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在探索中稳步发展,取得较好的矫正效果。
表:2009-2011年福州市社区矫正概况
年份接受矫正人员
数(人)期满解除矫正人
数(人)在矫人员
数(人)重新犯罪人员
数(人)重新犯罪
率(%)2009963197766————201044331314311940 092011716929944175130 18(数据来源:福州年鉴2010、2011、2012)
 
(一)制度保障
  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福州市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移交、接收暂行办法》、《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管理规定》、《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警务协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等,从组织机构、部门协作、经费保障、人员管理等方面规范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
(二)机构保障
  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福州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县(市)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2011年,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处,并建成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实时监控。
  2012年,福州曙光教育服务中心成立。该服务中心承担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救助工作,承担对社区矫正人员和特定刑释解教人员的强制性矫治、教育、培训等工作,是我省首个由政府设立的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教育基地。截止2012年4月,福州各县(市)区建立安置就业基地39个,137人在基地内实现就业,还有146人享受低保,586人获临时救济,314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1069人获就业救助。②
(三)队伍建设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外、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此外还有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村、居、家庭成员和监护人、保证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福州市在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基础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此外,还通过公开招募,择优聘任大学生“村官”、机关干部、法官、律师等组成志愿者队伍,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等活动。为提高上述人员的业务水平,福州市及各县(市)区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四)经费保障
  福州市规定“县(市)区社区矫正年度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本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人均不低于1500元标准核定,其中单个司法所年工作经费按该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的,按1万元核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际执行中社区矫正专项经费按照社区服刑人员人均1500元标准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五)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福州市检察机关创新监督方式,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2009年6月,鼓楼区检察院在温泉社区设立首家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官定期检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对象档案,审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执行和矫正工作是否合法,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二、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一)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晚。福建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6年11月由厦门市思明区、泉州市丰泽区和三明市梅列区先行开展,而福州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则于2009年2月开始,起步落后于厦门、泉州和三明。试点至今三年多时间,虽然福州市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但在实践中仍显不足。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建设、部门协作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优化。
(二)对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有待提升
  社区矫正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行刑方式,除了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财政、妇联、团市委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外,还需要全社会的认同和参与。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在福州还属“新鲜事物”,尚未达到高度的社会认同。部分市民担忧服刑人员进入社区会影响当地的治安问题;一些社会单位对社区矫正也欠缺理解,不愿意当公益劳动点;甚至有部分罪犯也对社区矫正抱有抵触情绪,担心这种“家门口服刑”的方式使得他们原本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犯罪事实被周边居民知道,对自己及家人产生不好影响。
(三)专业性社区矫正工作者相对缺乏
  根据《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人事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榕司[2008]98号)的规定,福州市对于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应聘者的专业要求为“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社会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即可,而据笔者上网搜索福州各县(市)区的招聘信息发现,部分县(市)区甚至对专业不做要求。招聘的大多数社工不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专业背景,虽然后期会组织一些业务培训,但是缺乏系统性,多数专职社工不能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手法开展工作。同时,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同样也严重缺乏。
(四)矫正人员外出打工监管难
  社区矫正实践中,有许多社区矫正对象都有外出打工的需求。根据社区矫正的设立宗旨和目的,矫正对象外出打工应予允许,但是允许其外出打工就意味着监管的异地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依据《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符合外出就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委托异地监管,即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地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委托就业地司法所或派出所对该对象实施监管教育,落实日常矫正措施。但是,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地尚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则由社区服刑人员原常住地司法所责令服刑人员用电话、书信等形式,定期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情况、汇报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的情况,并通过就业单位和当地的派出所了解该对象情况。实践中,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是要求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信息,然而外出打工人员流动性大,有可能今天在某地,明天就到了另一个地方,如果不主动汇报,容易失去音信,而即使保证都能够电话联系,但基本是通过矫正对象自己的述说了解情况,真假难以考证,容易造成事实上的脱管。
(五)经费保障标准偏低
  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费用、培训费用,法律文书、档案文本、登记簿册的印刷费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差旅费,以及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活动的日常费用和配置设施装备的费用等,按社区服刑人员人均1500元的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且该标准执行的是《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的经费标准的下限,而该意见制定于2008年,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标准有上升的空间。同时相比于一些沿海省市2000-2500元甚至更高的标准,1500元的标准显然偏低。
(六)交叉感染隐患存在
  社区矫正,一方面要通过“矫”使之“正”,另一方面要避免交叉感染,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避免少年犯与成年犯之间的交叉感染。2012年2月2日,福建省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明确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但该规定仍未区分少年犯与成年犯不同矫正机制,福州市实践中也未区分两者的矫正机制。随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将可能大量增多,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未成年被矫正人员与成年被矫正人员交叉感染的隐患将随之突显。
三、完善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
  依托福州市科研单位的资源,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进一步明确、细化、优化关于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建设、部门协作等问题,完善社区矫正长效机制,如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矫正工作衔接制度、经费保障制度、外出打工矫正对象的异地监管制度、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等。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一切新闻媒体,以形式多样、深入浅出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宣传让社会大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目的和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大众明白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本身罪行较轻,对社会危害不大,而且有关部门会采取周密的措施进行监管,这类人员在社区服刑对当地社会稳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让服刑人员回归社区、参与公益劳动,在利用社区资源矫正服刑人员的同时,也有利于当地社会发展。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度,获得社会各方面对这项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三)加强队伍建设
  逐步建立符合福州市实际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准入制度,严把选人关,不仅规定其任职资格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对学科专业也有一定要求,对于具有社会学、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先录用。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社工岗位设置,细化工作职责范围,规范社工队伍管理,逐步推动社区矫正社工的专业化、职业化。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充分利用省会城市高等院校资源优势,与福州市当地高等院校合作,设置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并委托高校开发社区矫正社工的培训课程,对在岗和即将上岗的社工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提高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待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人专用,给与志愿者一定的工作补贴,建立一支以专业人员为主、志愿人员为辅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四)增强部门协作
  进一步严格衔接环节的交接程序,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公、检、法、司各部门社区矫正档案互通。建立通报核对制度,对社区矫正开展情况逐月核对,互通异常情况。形成公、检、法、司等部门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加强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或派出所)、就业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先进通讯方式,掌握外出就业的社区服刑人员动态。
(五)增加经费投入
  根据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比照沿海其他城市标准,相应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标准,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经费补助,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长效开展。
(六)完善分类矫治机制
  将矫正对象按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等方面进行分类疏理,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模式。尤其考虑到未成年被矫正人员的特殊生理、心理、行为等,为了提高矫正的效果,应对其建立不同于成年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机制。建立分类矫治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有着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利用专业知识、运用专门技术来发展专门化、人性化的监管方式去对待特定的被矫正人员。
 
注释:
①②《福州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000多人》,《福州日报》,2012年4月20日第2版。文史研究

 

作者简介:丁琼(1982~),女,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邮编:3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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