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刑事法律援助之思考

http://www.fzskl.com  2013-03-21 15:59:59  来源:福州社科网  

 

 
[提要]在刑事案件中女性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目前对女性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缺失,需要为这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专门化和针对性强的法律帮助,以更好地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出台《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细则》;从源头上进行保护,在《婚姻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强化女性刑事法律援助专业化;创新法制宣传,形成女性维权的良好氛围;加强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保障。
[关键词]女性刑事法律援助
 
 
一、对女性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女性易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女性由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导致其易成为被害人。在生理上,女性相较于男性体力差。这种生理差异导致女性的安全感远远不如男性,据统计,28%的女性在晚上独自一人外出时会感到不安全,而男性只有11%的人有这种感觉。另外,根据全国警方在打击“两抢”活动所得到经验,在“两抢”案件中,80%的犯罪分子会选择女性,作为犯罪目标。在心理上,多数女性感性有余,理性不足,富有同情心或怜悯心,感情细腻丰富,易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一般为中老年女性。这类女性警惕性不高,又掌握家中财政权,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二)女性犯罪日益增多
  几千年的传统,让我们提起“女性”二字,总会想起温柔、和顺等修饰语。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女性犯罪率也在逐步上升,并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据统计,女性犯罪已经同经济犯罪、青少年犯罪并列位于中国当前刑事犯罪的前三位,其犯罪群体日渐增多。涉及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侵财、暴力、黄赌毒、危害公共安全、职务犯罪等各类犯罪均有女性参与。目前,我国女性犯罪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问题日益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70年代至80年代,仅占整个犯罪的6~7%,现今则高达10~20%。不仅如此,有关专家预测,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今后十几年内,我国的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并将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女性犯罪的主动化、低龄化等特点也开始在我国呈现。近年来女性青少年犯罪人数的增多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从统计数据看,我国女性犯罪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其中女性侵犯财产的约占45~50%左右,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20%左右,性犯罪和其他犯罪约占25~30%左右。
  这些统计数据,在使我们感到震惊的同时,也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女性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女性犯罪的结构和特点越来越复杂,女性犯罪已经越来越演化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笔者在长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发现,不仅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犯罪后的女性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她们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不懂得如何为自己辩护,甚至也不知道自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让律师为自己辩护。
  二、 目前对女性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缺失
  (一)专业人才稀缺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人数本来就少,但他们承担了全国将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的数量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实际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吸引不了人才,这是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特别表现为基层严重缺乏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调研,针对女性的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到了稀缺的状况。一般的法律援助机构有2至3名专职律师,有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连一名专职律师也没有,更不用谈专长于女性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了。即使是在具有专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繁重的法律援助案件压力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无法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女性法律援助上,因而也无法形成女性法律援助的特殊机制。
  (二)部门衔接不够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中相关女性刑事法律援助部门衔接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妇联、公检法、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重视,进一步导致宣传不到位,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由于部门之间衔接协调不够,妇联、公检法、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上下一致,横纵协调的法律援助网络。这直接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即使对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也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三)经费保障不足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面对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整体的经费都处于短缺状态,对女性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更是难以保障。
  三、对女性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构想
  (一)出台《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细则》
  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出台《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全方位对女性进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仅扩大了指定辩护案件的范围,指定辩护的机关也从原来的法院,扩大到公检法三机关,而且援助的对象相应地也由被告人扩大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极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法条规定略显笼统,不能有效保护刑事案件中女性被害人、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在刑事范畴内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好女性维权问题,建议出台《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阶段、全方位对女性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对《细则》的具体建议有:
  1、将告知、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女性申请法律援助规定为公检法机关的职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事实上很多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生活贫困、文化水平偏低,自己并不懂得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建议在《细则》中将告知、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女性申请法律援助规定为公检法机关的职责。例如,在侦查阶段,对于在当地无固定居所,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女性被害人,公安机关应当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代其申请法律援助。
  2、明确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女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后在各个刑事阶段的工作职责、权利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但是并没有明确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女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后在各个刑事阶段的工作职责、权利。建议在《细则》中予以完善。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可以为女性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女性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听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对涉案女性所涉嫌犯罪的意见、提出的申诉、控告及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审核律师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必要时可组织律师、侦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是否应对女性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怀孕女性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听证。
  3对妇联、公检法、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衔接协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予以规定
  建议在《细则》中对妇联、公检法、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衔接协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予以规定。例如,妇联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犯罪侵害的女性投诉后,如被害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妇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此外,为切实保障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检法之间也应加强衔接配合机制,避免发生侦查与控诉机关虽严格地履行了法律法规中有关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权利告知的义务,经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转达申请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已经进入下一道诉讼程序,从而丧失了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及时性的情况。
 (二)从源头上进行保护, 在《婚姻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非家庭成员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一般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侵害大多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家庭暴力有明显的封闭性、隐蔽性特点,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是法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普遍面临的困难之一。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也在于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①除非家庭暴力酿成人命或造成残废,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固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但毕竟是一种事后惩罚,那些因家庭暴力失去生命或健康的女性,她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还是没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丈夫毒打妻子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时,司法部门才依法予以追究。这样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夫妻间相互的侵权行为在婚内是不需要负民事责任的,造成夫妻侵权现象的普通化,使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的基本人格权得不到保护。②有的家庭暴力的投诉者被打得遍体鳞伤,但由于被害人的伤势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这直接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的报复殴打,摧残被害人的身心。由此可见,虽然女性的人身权益保护在我国许多法律条文中都有所规定,但法律对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权益保护方面却显得没有力度。所以,笔者建议在《婚姻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
 (三)强化女性刑事法律援助专业化
  1、增设女性刑事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
  之所以要建立女性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是因为女性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享受到足够的关注与关怀,为女性被害人提供服务需要有固定的机构或组织来实现,以此消除犯罪对女性被害者的消极影响,避免其中某些被害者由于没有得到社会的同情、理解、支持、帮助和服务,而陷入严重的困境。世界上第一个被害人服务机构是 1975 年在美国成立的“全国被害人支助组织”(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Victims Assistance)。为受害者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服务。它通过为受害者提供帮助,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弱者的权益,以此推动刑事法律的改革。
   2、形成女性刑事法律援助的专家队伍
  通过某项调查显示: 在暴力犯罪中, 70%的被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 其中40%的被害人死亡, 18%的人受到重伤,23%的受到轻伤,19%的人受到轻微伤。因此,在暴力侵害行为发生后,女性被害人无疑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被治愈,但精神受到伤害则难以平复和容易被忽略,例如被害者遇害时或遇害后出现惊愕、焦虚不安、心烦意乱,或感到愤怒、 羞耻或自责,严重时会歇斯底里或精神崩溃,甚至造成人格分裂。可见犯罪给女性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不可低估。这样就需要女性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派专业的心理医师及时地向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消除或减轻被害人的心理负担,当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建议组织一批在女性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和高等院校相关法学教师,形成专家小组,他们有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遇到女性刑事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以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专家会诊”,大家畅所欲言,交流办案思路与经验。从而进一步加强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软件设施。
    3、针对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开通专门的“绿色通道”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一直都很重视女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例如,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女性的法律援助申请,开设“绿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简化审查程序,采取“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及“即审查、即受理、即指派”一站式快捷服务模式。特别是增加诉前非诉讼调解、取证等,运用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女性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妇联、女监、女劳等援助站移送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再审查经济贫困条件,即时受理,即时指派。
 (四)创新女性维权的法制宣传,形成女性维权的良好氛围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力度,使男女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女性权益保护必须唤起全社会的维权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女性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可以用各种宣传展板或者结合表演,有奖问答,节日的灯谜竞猜等其他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很形象、很生动的了解女性刑事法律援助。使广大女性群众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综合能力。
  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是女性获得真正平等地位的根本出路。很多女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案件,是女性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等原因造成的。所以,要把宣传教育、提高素质摆在突出的位置,要组织女性学知识、学法律、学政策,引导女性维权,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摒弃社会、家庭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要切实发挥女性半边天的作用,形成和谐社会人人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③
 (五)切实保障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法律援助总体方面的经费本来就非常紧缺,所以分配给女性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经费就更是杯水车薪、点到为止,难以真正解决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④一项法律制度落实,物质保障是基础。随着我国国力不断增强, 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应逐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笔者建议,妇联可以将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支列为专门的一项经费开支,以保证女性刑事案件的援助质量,促使女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我们对女性刑事法律援助的理念要从平等保护转向倾斜保护。因为历史已经造成了不公平,适当的照顾女性其实反而促进真正的、实质的公平⑤。
 
注释:
①李明舜:《女性权益法律保津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转引自王京霞:《法官审判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4月第2期。
②王红艳:《夫妻间转力侵权婚内赔偿制度探析》,《云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③夏吟兰:《离婚女性权益保障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2003年09期。
④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12期。
⑤姜殊:《分多少权力给女人》[OL/EB].http://news.si.tom.en/e/2004—03—09/12223005488.shtml.

 

作者简介:庄晶萍(1978~),女,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邮编:350005
        孙  洁(1984~),女,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邮编: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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