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fzskl.com  2015-05-25 16:29:19  来源:福州社科网  
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加强和改进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项目课题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以适应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不断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以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着眼于服务大局、服务决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思想理论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研究中心下设7个研究基地和1个办公室。7个研究基地分别设在中共福州市委党校、中共福州市委讲师团、福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福州市社会科学院、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相应部门。办公室设在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具体负责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研究的中长期规划;
      2.组织和指导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落实市研究中心立项项目课题的资助经费;
      4.汇编年度立项项目课题成果,编辑出版立项项目课题优秀成果;
      5.在年度立项项目课题优秀成果中,对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进行摘编,供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
      6.组织召开市研究中心理论研讨会;
      7.制定和修改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项目课题专家评审组,其职责是:
      1.对市研究中心年度项目课题研究方向、研究重点、研究选题、课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评审申报市研究中心的年度项目课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3.参与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科研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申报的组织工作和立项项目课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申报和初选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
      2.为市研究中心立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处理立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做好本单位市研究中心立项项目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积极有效的管理,推动市研究基地的建设。
 
第三章  项目课题申报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的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包括:(1)重大项目课题;(2)重点项目课题;(3)一般项目课题;(4)委托项目课题。其中,委托项目以特别委托的方式,经市委宣传部审定后单独立项,不列入年度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课题申报根据市委宣传部发布的《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和《课题指南》选题方向进行申报。
      第十条  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的申报条件是:
      1.项目课题的申请者必须是我市社科理论界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其中重大项目、委托项目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包括副高)专业职称;重点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包括中级)专业职称。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由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通过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申报;
      2.项目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具有主持项目开展或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承担年度立项项目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请下年度新项目课题。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项目课题或项目课题成果验收鉴定未获得通过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课题;
      4.每个申请者同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立项项目课题(包括子课题)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本年度市研究中心的同类型项目课题。
      第十一条  市研究中心项目课题,以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为报送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须认真填写《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申请书》(见附件);
      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3.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以及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报送:《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课题申请书》一式10份;各申报课题的课题论证书(电子文档)。
 
 
 
第四章  项目课题评审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对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课题,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评审遵循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会议匿名评审或者通讯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项目课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其中对研究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项目课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的项目课题优先立项;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项目课题拟研究的问题现实针对性强,论证充分,思路清晰,提出的对策建议科学可行;
      3.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需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或已经取得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项目课题经费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属研究基地、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适当的项目经费补助。市属各研究基地还应参照承担其他类别项目课题的做法,对承担市研究中心立项项目课题的人员,给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市研究中心立项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待课题完成并经审验结项后,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拨付项目经费补助。重大项目和委托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后予以提前部分拨付。
 
第六章  项目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将市研究中心立项项目课题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或年度理论工作计划,加强项目课题的跟踪管理,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应根据要求于项目课题执行中期及时向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反馈本单位立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课题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对各研究基地项目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结题情况;
      2.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3.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是否提供配套经费;
      4.项目课题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课题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先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后实施。因项目课题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项目课题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可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课题作出中止或撤销的决定:
      1.项目课题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或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研究方向;
      4.项目课题的实施情况存在严重问题;
      5.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现象和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撤消项目课题或撤换项目课题负责人;限制或取消以后的项目课题申请资格。
 
第七章  项目课题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自批准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期限为1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该项目课题作废。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后,重大立项项目成果应在中央主要媒体(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以“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篇末可署执笔者姓名)刊发1篇项目课题相关的理论文章;重点立项项目成果应在省级以上CN刊物发表,一般立项项目成果应在市级以上CN刊物(或《福州社会科学》)上发表,并标注“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XXXX年度重点(或一般)项目”字样,发表时未注明的项目课题成果不予结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需按要求将发表后的课题成果一式10份,交本研究基地或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同时将文档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市委宣传部理论处,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课题结项审批。
      第二十八条  所有项目课题成果均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鉴定。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量化评分鉴定的方式进行,并报市委宣传部审定。委托项目成果可免于鉴定,但需提供市委宣传部同意采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市委宣传部和成果完成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员共同所有,市委宣传部享有成果的优先使用权。对验收合格的结项课题成果,根据需要择优报送上级部门和市委有关领导,充分发挥其服务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同时优先推荐参加市社科优秀成果的评选,并每隔2至3年汇编成册。
      第三十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课题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支持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或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市委宣传部理论处1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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