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社科联〔2025〕43号
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和相关成果认定的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和相关成果认定的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9月2日
关于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和相关成果认定的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关于社科强市建设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科研”,推行“揭榜挂帅”,引导组织更多省内外社科专家学者持续关注研究福州现代化建设,多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助力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根据《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正、民主、科学,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观念,严把成果政治方向关;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成果鉴定验收工作,严把项目成果“出口关”;加强学风建设,严把成果学术质量关,促使成果鉴定结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三条 关于规划课题结项
(一)规划课题结项条件
1.特别委托重大课题。专指市社科联根据福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下达的重大科研任务,可组织特别委托项目。项目结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至少在“三报一刊”发表2篇(含2篇)各不少于2000字学术文章;
②至少在南大核心期刊(不含扩展版)、北大核心期刊发表2篇(含2篇)各不少于8000字的学术文章;
③至少发表2篇(含2篇)学术论文,其中:一篇在南大核心期刊(不含扩展版)或北大核心期刊发表;另一篇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④至少发表2篇(含2篇)学术论文,其中:一篇在南大核心期刊(不含扩展版)或北大核心期刊发表;另一篇获福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用的,有明确采用内容和采用证明的;
⑤符合该特别委托项目协议约定任务要求的。
2.重大项目。至少须发表2篇(含2篇)各不少于5000字学术论文,其中1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②获福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③在“三报一刊”发表1篇不少于1500字学术文章,或在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中央一级群团组织举办的全国性学术活动作大会发言、或被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中央一级群团组织(含其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的反映本行业本领域全国性学术动态类专报件摘发或获奖,或在南大核心期刊(不含扩展版)、或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5000字学术文章;
3.重点项目。须发表2篇各不少于5000字学术论文,其中1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围绕福州开展问题研究,获省人大、省政协分管领导以及省直党政部门、省级群团组织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②获福州市人大、市政协等主要领导,或福州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③在南大核心期刊扩展版、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期刊(A刊)(含入库期刊)、或CACJ中国应用型核心期刊、或福建日报理论版(不少于2000字)、或教育部所属高校学术性期刊、或省级党校或省级社科院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或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省属重点高校(必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刊发当年情况认定)学报发表的;
④入选福州市委、市政府以上(含福州市委、市政府)党委政府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并作大会发言或收录汇编的;
⑤入选福建省社科联或福州市社科联主办或指导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并作大会发言或收录到论文集的。
4.一般项目和台胞专项扶持项目。至少发表一篇不少于5000字学术论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省直党政部门、省级群团组织副职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②获福州市人大、市政协等在职副厅级领导,或福州新区党工委(长乐区委)和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或市直党政部门、市级群团组织等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③入选福州市委办公厅《闽都通讯》《福州调研》的,或入选福州市社科联《成果要报》的,或经市社科联推荐参加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学术活动的;
④参加福州市社科联及其业务主管的社团、研究团队举办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的,在大会发言或入选学术论文集的;另有规定的,按照专项工作方案办理;
⑤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的、或在《福建日报》相关版面、《福州日报》理论版发表的;
⑥获福州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县级党委政府在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的;
⑦入选福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福州城市科学》、福州市社科院《福州社会科学》、福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福州发展》、福州市属大专院校主办学术内部出版物(不含增刊)的。
(二)结项办法
1.评审办法
①对符合结项的特别委托重大课题、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1-5条结项条件的,免鉴定。但需实行意识形态审读;
②对依一般项目6-7条结项条件申请结项的成果,必须组织结项评审组进行评审;
③意识形态审读和结项评审专家原则上邀请本科院校或省级科研机构相关领域正高级职称教研专家;评审组不少于3名(含)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1/3;决策咨询成果可邀请省直、市直或福州新区、县(市)区、高新区分管领导参加。
2.评优条件
①对符合结项条件和相应评审要求的,原则上确认为良好等级。对总评分加权达到结项条件,但评审专家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成果,评为合格等级;
②对学术成果超条件完成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的,评为优秀项目。具体指:重大项目2篇成果均符合该档必须符合的1-3条件中任意两个条件的;重点项目2篇论文均符合该档必须符合的1-5条件中任意两个条件的;一般项目研究成果正式期刊发表或获福州市人大、市政协等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③经专家评审结项的,原则上按评审结果确定等级,80分以上(含)确定为优秀,70-79分确定为良好,60-69分确定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不予结项;
④对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上“知网”头3个月内,下载量超过100次,或引用转载超过2次的,确认为优秀;下载量达到30次以上的,或引用达到1次的,确认为良好。
(三)结项时间规定
1.规划课题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提交结项申请,逾期不受理结项申请。其中,邮寄的以邮政接受日期为准;送达和电子申请的以接受截止日当天下班时间内为准;电子申请的书面结项申请材料必须5日内送达,否则作弃权处理;申请结项必须同时报送书面、电子版结项申请、结项材料;
2.另有特殊结项规定的,按具体项目协议规定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3.不接受延期申请。
(四)结项材料要求
1.对照结项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照结项条件,按照所能达到的等级,提出相应等级结项申请。对申请不符合结项等级条件的申请,视为放弃结项申请,不再接受其结项申请;
2.结项申请材料。须准备如下结项材料并报送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申请;
3.《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胶装成册的成果材料5份,一般项目可订书钉装订,成果内容及格式要求如下:
①封面用白色A3 加厚纸,内页内容按目录要求顺序排列,并用A4 纸张双面打印或复印,胶装成册;
②最终成果简介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正文用宋体四号,行间距为25磅;
③最终成果为电子手稿,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均用宋体四号,行间距为25磅;注释及参考文献采用尾注,用宋体五号,单倍行距;
④公开发表阶段性研究成果需附发表成果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内容),研究报告需附加盖公章的采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⑤项目最终成果查重检测报告首页;
⑥《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复印件(如未变更可不提交)。
第四条 关于相关科研成果认定
(一)认定对象和资助办法
为激励各级各类学术科研机构常态化开展科研活动,多出优秀成果,对没有纳入规划立项的研究福州的高质量科研成果予以认定为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并按照规划项目相应等级给予同等经费资助。
(二)认定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确认。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结项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确认;
2.论文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或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或入选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中央一级群团组织主办的学术活动的、或成功申报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中央一级群团组织立项项目的,依申请认定为特别重大委托项目;
3.论文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入选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福建贡献奖的、或获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中央一级群团组织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的学术征文奖或在大会发言的成果,依申请认定为重大项目;
4.研究成果被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中央一级群团组织选用采用的,或获福建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获福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用的,或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依申请认定为重点项目;
5.研究成果被福建省级党政机关部门,省级群团组织采用摘发的,或被福建省直机关部门,省级群团组织主管的全省性社团采用并汇编的,或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依申请认定为一般项目;
6.参加福州市社科联牵头,或指导、或主承办、或列为福州市社科联年度工作计划的市级学术活动的成果,依承办单位申请予以确认,其中优秀成果确认为重大项目,良好成果认定为重点项目,合格成果认定为一般项目。活动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该项目有关方案认定;
7.市社科联落实上级专项任务,临时组织的专项规划项目或学术活动,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有关结项条件的执行,或参照本条目规定予以确认;
8.社科研究团队项目。其中资助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予以确认;自筹项目由市社科联社科规划项目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结项评审组进行评审,优秀成果确认为重大项目,良好成果确认为重点项目,合格成果确认为一般项目,不合格成果不予以确认;
9.其它需要认定的成果,经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给予确认。
(三)评优条件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细则予以确认。
第五条 建立鉴定结果反馈机制。对于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市社科联将下发暂缓结项通知,并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的意见,自下发暂缓结项通知起,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课题组团队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深化研究成果,半年内再次提交结项申请。对于鉴定合格及以上的项目,市社科联下发结项证书,并在网站上发布成果鉴定等级公告。项目负责人对鉴定不合格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六条 项目鉴定结项劳务费标准。每个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预留经费中统一列支1500元用于项目成果鉴定劳务费,免鉴定项目除外。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产生的费用,从该项目预留的经费中再次扣除。鉴定劳务费支付标准按《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榕财行〔2016〕28号)执行。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联将按照《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三)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五)特别委托项目依约定可申请延期的项目,没有申请延期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六)执意申请不符合相应等级结项条件的;
(七)其它不良情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严重疾病、去世、调离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由科研管理部门上报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予以终止项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