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福州市社科联第七次代表大会修改,2026年2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福州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Fu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英文缩写为FZF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福州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加入本会的县(市、区)社科联、市属高等院校社科联和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的联合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是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照坚持正确导向、服从服务大局、发扬学术民主、锐意改革创新的要求,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社科强市建设,为福州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勇争先多作贡献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供根本保证。
中共福州市社科联(社科院)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领导本会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讨论和决定本会机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及时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对所属的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所属的学术社团党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学术社团党建工作;指导县(市、区)社科联和市属高等院校社科联开展工作。
(四)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咨询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应用。
(六)贯彻实施《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七)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
(八)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和宣传普及书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
(九)组织举办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承认本会章程,并申请加入本会的县(市、区)社科联、市属高等院校社科联和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经本会党组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和普及工作的社会实体,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党组批准,也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本会宗旨和章程制定各自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向本会申请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推选代表出席本会代表大会;推选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代表、委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有参与各项评选表彰奖励的权利;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交申请并履行必要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及时提供重要学术信息。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团体会员,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团体会员,实行有序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单位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本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本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则委员资格自然终止,并由相关会员单位重新推选委员人选报本会党组研究决定。本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
(四)筹备召开本会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在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本会领导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根据有关规定增补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号楼14层。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