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与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http://www.fzskl.com  2007-12-30 11:21:03  来源:福州社科网  
 

浅谈法院与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陈  锐

      作者简介:陈锐,男(1956),中共福州市纪委驻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处级审判员。邮编:350005

       [提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谋求高质量生存空间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有一个完整的共建系统,关键是靠责任主体(自然人)的努力,享受和谐权利,尽到构建义务。首先应解决人的认识问题,而且要靠法的作用,作为司法的人民法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其法官应具备相应的构建责任与能力。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院  法官  作用

       笔者认为,社会的稳定安宁对生存发展是十分重要的,而稳定的重要方面就是各种关系和谐。但和谐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黑格尔指出:“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这就是说和谐是以矛盾存在为前提,通过某些特定的调节方式使各个差异或对立部分能够相互协调的一种状态。在当今,我们谈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谋求高质量生存空间发展的需要。达到这一目标,要有一个完整的共建系统,更关键的是靠责任主体(自然人)的努力,享受和谐权利,尽到构建义务。从辩证法来看,和谐是对立两方面的相对平衡,是在不断被打破平衡后趋于良性互益的互动趋势。和谐是社会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与每个系统机构的职能和人都有密切关系,缺一不可。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在当今中国,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的认识问题,13亿人形成共识,和谐的力量是巨大的,构建的步伐才能加快,和谐社会环境才有保证。

一、构建和谐社会要靠法的作用

中国是和谐社会的倡导者,“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思想源远流长。和谐按边旁部首解释“每人都有口饭吃(民生),大家都能讲上话(民主)。”和谐就是能让人安心、稳定、集中精力干想干的事。但是现实上和谐是有阶段性的、有条件的,和谐仅是相对的,不和谐是绝对的,如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说的就是这个理。因此我们所提倡的“和谐”和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是理想化的。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谐”程度不同,要求也不同。要达到大家都有口饭吃,就要大家共同劳动创造,但从按需分配发展到按劳分配原则看,体现了人有勤有懒、有贫有富之分。统治阶级的强势或有智力、勤奋之人就吃的好,“有余”;相对于弱势或智障、懒惰之人就吃不好或没的吃,就产生不和谐现象(流浪乞讨、偷盗抢夺、贫富对立等),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制度来调整、经济手段调剂来使大家都能有口饭吃,如设存款税费,“征富济贫”用于社会救济金、低保等;消除不稳定因素,需要法制;大家都能说上话,虽然都能发表意见,各说其是,但众口难调,所以要靠集中来统一,共商大计、约守规范,上升为政策法律,靠法制力量,大多数人意志来执行,不然就会变成无政府主义,杂音四起,不和谐频生,什么事也办不好、办不成。所以和谐是有阶段性,与法制密切相关,和谐要靠道德、法律,特别是法的规范调整作用来维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所以我们现在倡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中“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五个方面都与法有关,都离不开法的维护、调节、制裁和倡导。

二、人民法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有了法,要靠人去遵行,更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来维护执行。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当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器和主要机关。人们常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这道防线,构建和谐社会就很难有保证。若司法不公,必然导致社会无正义而言,正不压邪;没有诚信友爱,就是非不清,造成不利和谐的矛盾纷争,制约经济发展,引起社会无序不稳,更谈不上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显而易见。建设和谐社会,法院应大有可为。和谐社会与人际关系是无形的生产力,法院工作就要围绕实现和谐社会这一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可以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惩罚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注重保护人权,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注重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正,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其次,在民事审判中,注重裁判的中立和对当事人的同等尊重,确保每个当事人获得平等诉讼的权利。同时,充分发挥调解方式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调解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古语“和为贵”这一和谐理念。人民法院必须正确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而调解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这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司法的宝贵经验。再次,通过行政诉讼,建设一种新型的官民关系。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此司法中应具体做到:1.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一是要明确打击重点,二是要注重审判绩效,三是要做好延伸工作,完善参与综合治理机制;2.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一是要充分发挥协商性司法的作用,增强纠纷解决的亲和力;二是要提高处理群体性案件的能力;三是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3.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一是要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权益;二是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

三、法官应具备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与能力

建立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也必须通过一个个,甚至一代代的法官,在一件件具体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决和执行中逐渐推进并得以坚持。据说,美国的国民路过联邦最高等法院时,他们常常会向它鞠躬敬礼,以表达心中的敬重,因为他们认为在那里面工作的人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神,是智慧的化身!在我国古代,百姓有冤屈,公堂击鼓找“包公”,当今,人民坚信法院是社会公正的后盾,法官“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这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法官的权力,也寄托着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守望,法官身上承受的是社会和法律的责任。一位学者说过:“世上最沉重的是责任,而最大的责任是把人类的事自动地扛在自己的肩上。”让中国的法官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责任扛在自己的肩上,凭着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公正司法,确保我国的每个公民,不论其身份差别、经济差别,都能自信地坦然地走进属于他们自己的法院,感受法律的公平、神圣与威严。当他们走出法院时,无论官司的输赢,都能对法律和法官充满尊重和信赖,达到胜败皆服。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让公正与“和谐”渗入法官内心深处,忌“以我为中心”思维方式,倡“换位思考”方法,司法者与原、被告三方都能设身处地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促使截然不同的思想、人格、情感、意见等,在相互尊重理解中形成执法共识。法官在体察当事人心情基础上文明司法,广大当事人在理解了守法维权与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依法诉讼,让法官每项工作都奏响与民共创“和谐”的乐章。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说起来容易,要做好很难。法官要以诚心化解矛盾纷争,光有豪言壮语不行,必须通过法官精心办理每一起案件过程中的具体司法行为来实现。官司不管大小,纠纷不管难易,都会影响一方安宁稳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无论案件大小,法官都应当一样用心去办,用公心、诚心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和谐。尽最大努力做到“案了民也了”,避免“民转刑”、暴力抗法等事件发生和相互关系恶化。

法官要有化解矛盾难题的能力。和谐社会并非就是无矛盾的社会,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解决纠纷方法简单情况下,法官处理案件的难度更大。把社会矛盾化解掉,促使社会更和谐,需要对当事人讲道理、国法、人情等,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人一个人地真诚劝解,真正让当事人内心想通了,心病去掉了,方能一通百通,矛盾迎刃而解。这正是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所期盼、也是每一个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人民法官所追求的目标和应具有的能力。

公道自在人心。法官与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法官水平如何,品质如何,群众心里最清楚,老百姓心中都有杆秤。要让群众信任、信服,就得和群众心贴心。人民法官应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工作尽心竭力,对当事人真心实意;为了让老百姓顺心服气,应常年坚守在审判岗位,勤奋廉洁工作。法官不仅要具有执法如山、廉洁如玉、坚强如铁、爱民如水的思想品质和严格的职业操守。人民法官还要有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具体是:一心为民思想。这是法官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正确选择,更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根本宗旨和坚定信念。两个原则。首先是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办案中始终能保持耳根清静、头脑清醒、思路清晰,具有很强的自定力,能经受住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抵制和杜绝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其次是多调少判的原则,判了就必须执行,官了民也了,减少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三个舍得。舍得时间,舍得身体,舍得家庭,一心为公,不计名利,兢兢业业地工作。四个能力。有着贴近群众的亲和能力,能让当事人“坐得下”;有着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释惑答疑,能让当事人“听得进”;有着周到得当的协调能力,能让当事人“信得过”;有着相机处理的应急能力,能让当事人“稳得住”。五个到位。心想到位,想着当事人;话说到位,苦口婆心、千言万语、不厌其烦,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言放弃;眼看到位,认真查看卷宗,看证言证据,看现场,善于从细微之处发现破绽;脚走到位,调查不辞辛苦;耳听到位,认真听取诉讼各方理由,不偏听偏信。法院和法官应发挥重要作用,竭力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艰辛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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