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http://www.fzskl.com  2009-01-13 11:23:00  来源:福州社科网  
 

 

 

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丁 琼

 

 作者简介:丁琼(1982~),女,福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实习员。邮编:350004

[提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发展离不开慈善事业。慈善事业已被党的十七大报告界定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本文从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出发,总结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成绩,分析其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慈善事业社会和谐

 

 

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生产力并不十分发达,经济实力仍有待提高,人们之间贫富差距大,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仍很多,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慈善事业对当代中国有重要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本文从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问题,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成就

中国慈善事业历史悠久。早在先秦时期,慈善思想就已流行,诸子百家对此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孔子和孟子就曾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大约魏晋时期中国人就把“慈”和“善”合作一个词——“慈善”使用,比国外早了好多年。虽然我国古代和现代的慈善概念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种历史的传承、优良传统的延续,随着历史的进步,千百年来其都沿着自己的轨迹发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倡导下,我国慈善事业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在扶贫、赈灾、教育等方面都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形成

目前中国的慈善法律法规可分为四个层次:

1、法律。现行的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的《红十字会法》和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社会救助法》和《慈善法》都在立法规划中。

2、行政法规。主要有2个:1988年颁布实施的《社团管理条例》和20046月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3、若干部委的规章。我国通过大量的部门规章规定慈善事业的相关事项,如《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民政部1999年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民政部颁布的自2008428日开始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

4、地方政府规定。各地都针对慈善事业制定了一些制度,对政府部门自身和民间组织机构做了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灾民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物资管理的通知》等。

(二)慈善组织迅速发展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慈善组织迅速发展。中国慈善组织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为主要形式①。慈善机构和人道主义救援组织是核心力量。自19931月中国大陆第一家地方性慈善机构——吉林慈善总会出现,各地慈善机构也有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1994年我国最大的慈善机构中华慈善总会应时成立,极大地推动了全国范围内慈善事业的发展。人道主义救援组织主要是中国红十字会及地方红十字会。各类慈善基金会和其他民间慈善团体也在涌现,其中不乏名人利用其社会影响并出钱出力成立各种基金会参与慈善事业,例如李亚鹏、王菲夫妇发起的“嫣然基金会”,李连杰的“壹基金”及姚明慈善基金会等。同时,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某些事业团体、宗教组织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慈善事业,例如工会、妇联等组织也在组织实施一些具体的慈善工程。

(三)慈善工作业务开展卓有成效

在政府的推动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慈善组织努力工作,参与慈善工作的公民和法人不断增加,捐款捐物呈逐渐增加趋势,慈善范围不断扩大。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乃至世界人民总动员,国内外的善款善物源源不断发往灾区。据民政部报告,截至20086812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44037亿元,实际到账款物41352亿元(其中到账捐款35078亿元,物资折价6274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36 29亿元。②

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日趋活跃,慈善组织除了实施救助资助项目外,还常组织义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社区、农村以提供无偿服务的方式帮助各类弱势群体,传播慈善文化。

二、慈善事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一)施善主体范围缩小化

统观慈善事业,其主体有四:施善主体、受益主体、执行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受益主体、执行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人们有较一致认识,而对于施善主体,许多人把其范围缩小化,认为慈善事业仅是富人的事。

慈善是“众多的社会成员建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③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民众的力量和制度的保障。在美国,约85%的慈善捐款来自普通民众,每年有30%的慈善捐款直接从工资中划出。④虽说富人可用于慈善事业的款物多、影响大,但慈善救助方式多种多样,捐款捐物只是最常见的方式。慈善活动不仅仅是款物的捐赠,还包括人民群众的自愿参加、奉献爱心的一些慈善行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提供无偿服务的方式帮助各类弱势群体,包括人民群众的义工行为、社区中的志愿者行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来为他人、为社会、为困难群体进行扶助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该主体应称为“施善主体”,而不是仅称为“捐赠主体”。所有愿意从事慈善事业的主体都可成为救助主体,可以是机构、个人。古人有云“勿以善小而不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慈善不是李嘉诚等人的专利,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精力、财富的多少量力而行。而总有许多人认为只有富人才可以参与慈善事业,更有甚者形成“仇富”心理。这是对救助方式的狭隘理解。慈善不是劫富济贫。“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是对施善方式的最形象总结。金钱、物资、时间、精力的付出,均是慈善事业中最可贵的爱心善念的传递。

(二)救助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全面

慈善事业是一种长效的事业,对受益主体的帮助不仅仅是一时的,是要尽可能帮助其树立自信,发展生产,使其能够独立,因此,慈善事业不仅是授人以鱼,而是授人以渔。而有些个人和组织却认为慈善就是捐钱捐物,把慈善当成一时救助。捐款捐物虽然快捷,有时却不能达到慈善的应有效果,甚至可能遭成不良后果。单单的捐赠款物可能使受赠人的自尊心受损,也可能使其养成惰性,只是一味等待外来捐赠而不知进取。

(三)慈善机构缺乏公信力

慈善机构是联系施善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中介,是独立管理慈善捐助款物的专业机构,能够将善款善物统筹安排,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达到捐赠者的初衷。无论国内外,公信力都是慈善机构的重要指标,是影响其吸收公众捐赠款物的重要因素。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六成以上的人最关心的还是慈善机构的公信力。⑤在中国有大大小小的上万家官方或民间慈善机构,不同的慈善机构在经营效率、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再加上慈善机构运作不够透明以及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等因素,势必会影响整个慈善机构的良性运作和公信力,使得一些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对慈善机构不信任,不愿意把钱捐到慈善机构,而是直接和受益人进行一对一的接触,因为这样他们就能亲眼看到善款到受助者手中,达到自己的捐赠目的。

(四)部分主体慈善动机不良

慈善事业是一个神圣的事业,但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施善动机不良,把慈善当成宣传自己的手段,基于在赈灾晚会、慈善义演及其他大型活动中认捐可以带来的巨大社会效应,在上述慈善活动中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造成很坏影响。民政部公布的数据表明,1998年湖北遭遇特大洪水灾害时,捐赠6亿多元款物中,有一半没到账。⑥如此惊人的数据让人不禁怀疑承诺的意义。虽说捐赠是一种自愿行为,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同时,还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大型慈善活动中的认捐行为就是一种承诺,赠与合同已生效,无故不兑现或有瑕疵兑现是一种违约行为,可由活动主办方、受赠方或民政部门担任原告,对这些“伪慈善”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应到款项。

三、完善慈善事业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当代中国是法治国家,慈善立法的落后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极大阻碍。仅有的两部慈善法律《红十字会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大而化之的原则性条款多,而可操作性条款较少,《慈善法》和《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就显得日益迫切。通过出台《慈善法》这样一部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重新定义慈善行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施善主体、慈善组织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明确奖励与鼓励政策以及法律责任,规范慈善事业信用档案制度等。通过慈善法律法规的完善,形成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强化民众慈善意识

公民意识和公民行为是慈善事业的立足之本,普及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最终目标。因此,要大力宣传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互助互爱、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宣传慈善组织、慈善捐助减免税收政策等,强化民众慈善意识,逐步改变中国民众把资产都交给下一代的传统观念。同时,也可适时借助佛教、道教等宗教的影响力及其施善文化,排除其中迷信因素,宣传乐善好施传统。通过多渠道、多方形式的宣传,使慈善事业在全国——不论城市还是农村都能开枝散叶,使之成为国民的自觉意识。

(三)加强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发展慈善事业的进程中应扮演的监管者而不是运动者,应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在放宽慈善事业准入关的同时,规范慈善组织制度。同时建立慈善事业信用档案制度,并对有信用污点的单位、个人视情况给与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严厉惩治利用慈善事业进行违法犯罪的机构、个人。

加强舆论监督。利用舆论的力量宣传慈善行为,传播慈善文化,鼓励慈善行为;监督善款善物流向,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披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揭露在赈灾晚会、慈善义演等重大场合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不道德现象,揭开“伪慈善”的面纱。

广泛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慈善事业中的许多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都是人民群众先发现的。因此,应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在自身投入慈善的同时监督他人的活动,并对群众的举报行为给予表彰。

(四)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虽然我国的大大小小的慈善组织已有上万,但远不能适应需要,应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在规范现有慈善机构,提高慈善基金运作的透明度的同时,重点培育农村慈善机构,促进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民政部门可以在办公场地、资金、项目开展、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注释:

①刘元明、杨甜:《浅析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渊源、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http://www qdcishan com/mywenyuan/ArticleShow asp?ArticleID=623

②《68日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http://www scjz org/20080608/n257364862 shtml

③许琳:《论中国当代慈善事业参与主体》,http://www tingko com/Lunwen/66025 html

④邵乐韵:《中国慈善的青涩/美国的启示》,《新民周刊》,2008年第28

⑤《没有企业胆敢开空头支票》,http://www ycwb com/paper/ycwbdfb/html/2008-06/06/content-226118 html

⑥《民政部报告:救灾捐赠到账率90%》,http://news hexun com/2008-06-03/106422522 html

 

(责任编辑:叶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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