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陪而不审”问题初探

http://www.fzskl.com  2012-08-27 11:50:11  来源:福州社科网  

 


 


[提  要]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方式。六年多的人民陪审制度实践已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绩,新选拔的陪审员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伟大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诸如“陪而不审”问题的不完善之处。
  [关键词]陪审  陪而不审


  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人。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陪审制度可以使人民代表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实现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政治权利。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方式,是反对司法专横的重要途径。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民众参与司法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是司法权力取得更广泛的政治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法律从200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经过六年多实践已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绩,新选拔的陪审员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诸如“陪而不审”问题等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仅供参考。
  一、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现状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各地情况不同,有的确实大多数与法庭共审共议,互相交流,形成互补,合议时也各陈已见,共同探讨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严明地审好每一件案件。但是有的只重在参与,个别地方个别法官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陪审制度实际上有的时候“形同虚设”,只是在形式上的参与,毫无实质陪审可言,名曰“三陪”:陪听、陪坐,陪签。在庭审中只有审判长一人进行思考,进行询问。在合议案件时,也只有审判长一人发表意见。陪审员只是简单、机械的肯定或否定,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由于制度的使然大打了折扣,这种现象虽然是极个别的,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陪而不审”产生的原因
  造成“陪而不审”的原因:本人以为主要是: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法律规定不明确,配套的法规缺乏,陪审员职责不清。陪审员的产生程序不统一,陪审员不具有足够的民意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的律法中没有法定约束力,不论是对法院,对法庭,对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都应当有具体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规范和约束。
  (2)陪审员自身的重要因素。有的陪审员责任心不强,陪审员只是在开庭时陪主审法官坐一下庭,案件评议是均以主审法官意见为准,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有的陪审员素质不高,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不能很好地解决审判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
  (3)人民陪审员的选聘确定,在实践中没有严格标准,所选人选参差不齐。在实践中,个别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聘方式上,由本人报名,团体或单位推荐与人民法院联系,政治处考核,法院党组讨论通过,报市人大常委会任备;有的法院根据当地情况,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及地域确立后报政治处登记;有的由政治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的人数等。纵观这些人民陪审员的选聘确定过程,基本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没有形成统一的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聘标准,使的陪审员素质存在较大差异。
  (4) 没有全面落实随机抽取陪审员的规定,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来确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由业务庭,或立案庭,或由政治处负责直接指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的地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具体案件是小范围随机,由法院指定划分某时期几个陪审员专陪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也有少数法院出于方便工作考虑将陪审任务交给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这也变相的导致全面的随机抽取变成小范围的随机抽取。加上陪审员因本职工作忙,无法参加陪审,进一步降低了陪审员的随机性。个别法院采取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分类,根据不同案件进行随机抽选的做法,进行分类后,人数更少,也降低了抽取的随机性。
  (5)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设定同专业素养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陪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有权和法官共同决定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庭审前可以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法官的庭前活动对庭审可以是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决定性的。而陪审员没有也不可能参加庭前活动。在庭审中,认定案件事实由于缺乏庭前了解,缺乏专业知识,在开庭时由审判长主审,在合议案件时往往需要法官的指导。所以做出判决时尽管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平等权利,但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研究时间不充分只能是处于一种陪衬地位配合签字,共担责任。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经过六年多的实践,陪审制度有助于弥补职业法官对事实认定定势化的弱点。同时,陪审制度有助于弥补职业法官的知识和经验缺陷。法官经验法律,对审判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现代社会的知识、信息几何级增长,法官不可能行行精通,对于新型专业案件的审判,需要具有专门的经验和知识,运用陪审制度将公众的智慧引入审判中,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许多地区同时实践证明,陪审制度能够弥补审判人员数量不足的缺陷,提高司法效率。在一些必须组成合议庭的案件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于缓解由于案件增多而造成的审判人员紧张的情况。我国陪审制面临的问题,大部分并非陪审制度的固有弱点,而只是在实施这一制度过程中由于配套规定不健全、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的技术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予以解决。
  (一)提高认识,尽快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思想制度核心。陪审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具有存在的政治与法律基础,是政治与司法民主化的需求。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司法在社会中的角色日益突出,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上重要的政治性民主制度,对强化司法权威,取得司法信任,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民主和法律制度,是我国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因此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核心还是制度的完善与保障,尽快能象《法官法》那样专门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是关键。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福建省法院最近颁布的《人民陪审员管理细责》就是很有意义的实践与突破。
  (二)提高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素质是解决克服“陪而不审”问题最为重要的关健。只有自己过得硬,廉洁自律,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虚心向法官学习,熟知法院规范,了解法庭程序,加强自身修养,从 “三陪”(陪听、陪看、陪坐)开始,克服只是盲目的肯定或者否定,防止监督形同虚设,通过逐步改变理想化的的世俗化的法庭法官印象和为“五斗不折腰”现象,努力钻研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成为真正的人民陪审员。真正为了人民的信任,为了社会的责任,“铁肩担道义”秉公执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尽心尽责,勇于负责。
  (三)改进和完善陪审模式是解决“陪而不审”的前提。人民陪审制度的具体构建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以公正和效率为主体,以法官职业化改革为出路,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重要补充制度。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政治体制下,在公众对法院的审判过程、依据、效率等仍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不适合建立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要解决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还是要在现实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参审制度是现有条件下最为现实的优良选择。
  (四)完善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进出方式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基础。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中已有原则性规定,是从过去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因此也是较完善与适用的。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一是确定陪审员的候选人。候选人由个人或单位报名,由基层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由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申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的陪审员资格,确定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并开会领发证书予以聘任,二是设立陪审员名册、档案,视同同院法官一样管理奖惩。将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陪审员,标明简要的自然情况,建立名册。三是抽取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时,由法院根据名册,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加开庭和合议。全额报销陪审交通、误工补赔等。四是陪审员的回避。人民陪审员任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换回避。现在需完善的是陪审员任命之后的管理包括辞退、补充、考核、年终评比、奖惩、保险、保障等的健全与完善。
  (五)强化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重要条件。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陪审员资格的规定。一是对陪审员提出更高的学历要求。参审制度中,陪审员不仅仅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查清案件事实,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而且要正确适用法律,需要陪审员具有更高的知识层次,对因素质不够造成“陪而不审”的应当考虑“充电”后上岗。二是陪审员分布的阶层要尽可能的广泛。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候选人的做法是可取的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是陪审员候选人的重要来源。对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次数不当应进行限制。
  (六)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和义务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有力约束。陪审员的职权主要在于参与案件审理、监督审判员。陪审员应参与开庭、调查、询问合议。并根据内心确认的证据事实发表意见。陪审员同时负有对法官的监督职责,对法官是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裁判案件实施监督,在对案件的实体裁判存在重大分岐的情况下,可以提请审委会研究案件。人民陪审员还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权力义务应当对等行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某一案件陪审员,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同时有了职权约束,对法院,对审判长和法官同样有了约束力,达到互相尊重互相约束的地步。
  (七)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与帮助,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先导。在案件的审理中,审判长应履行对陪审员的指示。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既要释明法律技术,又不能对陪审员产生导向。审判长应向陪审员说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应示明证据、事实、法律的争议焦点,并对选择的利害关系、后果客观说明,但其指引不能侵害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对陪审员提出的审理问题,审判长应给予明确答复。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示及帮助过程应全部记入笔录,以备在审理案件结束时,进行核查,防止出现法官利用知识优势误导陪审员。
  (八)扩大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区域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严格要求。对于陪审员应多组织学习,多实践,多观摩,不只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也应当安排参加二审、终审案件的审理。审理案件的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申请陪审员的,法院应该准许。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助于减轻判决的政治风险,有利于查清事实,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可减少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九)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培训和监督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制度保证。不仅要对陪审员进行了岗前培训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进行经常性学习观摩培训。培训除了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外更重要的是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法官的的职责和权利、廉证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应以事前监督为核心,以事后监督为补充,对人民陪审员应以教育为主,惩戒措施作为心理威慑。错案追究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在有证据证实陪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陪审员一般不进行纪律处分,如果出现陪审员履行职责不规则旋进的情况,可以取消陪审员资格。严重违背职责的情形,可以建议所在单位党组织给与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十)后勤保障配套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重要补充。对陪审员的选任、回避、职权、参审合议评奖惩罚宣传经济补助等相关措施制度化,以及其他诸如陪审员统一着装、胸佩微章等等也必须及时完善,不仅有助法庭的庄重严肃,更是对法律的尊重,而且对陪审员也具有约束力。通过规章制度下来,变粗放式的人民陪审制度为科学化的严格精细化的人民陪审制度。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电视、广播、报纸要专门开辟专栏,介绍宣传人民陪审制度和优秀人民陪审员。

 

 

作者简介: 毛立平(1961~),男,福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福清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邮编:3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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